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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宕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1时59分许,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位于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场向下100米处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二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诲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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