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F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安卧路由北向南行驶小北环四道街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8月17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100.59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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