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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Z5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北省唐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庄**村**号,住唐山市乐亭县**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黄麓镇栏中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16分许,当其驶至**镇**路51KM处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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