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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政府执法大队办事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大道**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红街A区中环新世界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罗某某、郭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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