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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津A*****1号灰色荣威牌小型轿车,从西青区杨楼沿瑶环路行驶,穿过津涞公路后,沿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8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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