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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志宏,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L****号小型轿车沿天水市麦积区五龙镇岳家湾村路段行驶时,车辆侧翻,形成单方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18.4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已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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