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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4****小型越野客车沿隆富路从回龙镇往牛佛镇方向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隆富路33公里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9日22时50分,民警将张某某带到大安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备鉴。2020年6月11日,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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