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10分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简阳市城区往简阳市三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简阳市金简线29km+900m路段时发生事故。案发后,群众报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0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检测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03.3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C1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