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5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巷**号附**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7月0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崇州市道明镇檬泉村7组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载赵某某。20时48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崇庆街道十字南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对张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3.8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7.6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1015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