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随即休息,次日早6时许,张某某驾驶陕H****5号轻型普通货车准备前往山阳县,驶入商洛西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陕西军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70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属于隔夜醉酒驾车,血液中乙醇浓度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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