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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组,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家属楼****门,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梨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晚8时许与其朋友霍某某在梨树县**对面的**烧烤店吃饭,二人吃饭喝酒到当晚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喝了三、四瓶啤酒由于霍某某要回四平当时打不到车,张某某就驾驶牌照为吉C****白色奔腾T77越野车从梨树县开往四平市,到达四平市后沿着**街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街立交桥桥洞附近时,被巡逻支队民警当场查获,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

2020年8月25日,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399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交通事故等行为,由于案发时,时间很晚了打不着出租车的情况下才抱有侥幸心理开车送朋友霍某某回四平,在被公安机关堵卡查获后,也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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