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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交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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