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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住合肥市新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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