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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组**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本市当涂支路0551饭店出发前往瑶海区聚福家园小区,途经**路**路,沿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桥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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