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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1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叶县洪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叶县仙台镇西北拐村十字路口时被叶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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