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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503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麦积区****组,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EEN***号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枣林小区附近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17.1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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