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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42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宁区刘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家滩新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32.16㎎/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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