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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委**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日15时11分,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克山县西河镇中和村路段,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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