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14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处,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8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