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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小区B座2单元110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1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国道与**高速引线路段30米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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