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队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驾驶一辆粤H1****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开发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