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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门**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1月22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E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军桥路段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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