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4****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二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