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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0****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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