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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仙居县**路镇**村**路**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日19时1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9****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临石线57公里600米处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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