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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P****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泰和北路公租房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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