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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21时5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浙G3E****小型轿车行驶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铁路立交桥路段时,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登记表、驾驶证资料、行驶证资料、保险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格文书、违法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凭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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