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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现住五常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山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黑L****6的奇瑞QQ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山河屯林业局山双路和林兴小区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3.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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