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金平县河东北路广电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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