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3********,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E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某县**道与***饭店交叉口***大楼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值为80mg/100ml,随后将其带往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18mg/100ml(乙醇/血),已经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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