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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初中,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广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路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38.26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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