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0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S4668号小型货车沿临洮县洮阳镇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家巷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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