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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肃省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lM”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泽县县府街银先嘉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96mg/100ml,系醉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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