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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03时3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2****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泽县惠民路惠民桥西红绿灯十字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张某某带至临泽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95.93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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