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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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