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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1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BT****号小型汽车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钢铁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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