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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1********,汉族,自贡市人,硕士研究生,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单元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J****小型汽车由四川省富顺县经206省道往自贡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6省道173公里加50米(206省道沿滩天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4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血液乙醇浓度相对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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