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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去**买馒头,行驶至武邑县**街与**西路交叉口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所送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及视频;

2.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 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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