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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4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西口回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16.3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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