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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官窑里官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开发区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3毫克/100毫升。

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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