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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夹江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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