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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驾驶粤Y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市场汇万家超市对出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豫R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无认定事故责任。张某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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