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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威**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威市**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2019年11月2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71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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