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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S6****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出石马平安街西91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2.1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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