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陈孟线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在陈孟线15公里处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鉴定,送检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含量为:124.13mg/100ml。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