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住甘肃省高台县**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到高台县“亨丰”大酒店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饮用了“陇派”牌白酒,至次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台县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景嘉苑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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