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0303XXXXXXXX0019,小学文化,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现住宝鸡市金台区XXX西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自由职业。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8日01时05分许,饮酒后驾驶驾驶陕C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台区新福路轩苑盛世二期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0ml/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醉驾摩托车,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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