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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住邵阳市大祥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客车在雪峰桥头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张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后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客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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