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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号,农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鄠邑区丰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什字建行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21.5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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