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莒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状元路与昌盛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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