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号,现住莒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状元路与昌盛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