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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01时4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粤K6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文明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对张某某提取血液送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的血液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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