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Q***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岷县**镇**村送病人到岷县人民医院,后驾车返回途径青年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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