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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4***6号三轮汽车从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阿坞村往岷县麻子川村方向行驶,行至岷县麻子川镇岭峰村疫情防控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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